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员,山西省娄烦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山西省娄烦县**乡**村。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7 月 5 日 18 时 50 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快递附近,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撕扯,曹某某用拳头将范某某面部打伤。经依法鉴定,范某某外伤致#11、#21牙脱落,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本案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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