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街**巷**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东南角,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曹某某将刘某某的面部踢伤,造成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刘某某对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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