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6月7日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区**号楼楼下南侧垃圾桶旁,因投放生活垃圾问题与潘某某(女,54岁,山西省人)发生矛盾后,将其推到在地,造成其腰部受伤,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Y2020LC0023号鉴定书认定,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同被害人达成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 申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被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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