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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厂工人,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栋**号。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7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因怨恨其前夫被害人崔某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20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被害人崔某某位于雨湖区**镇**村**栋**号的住宅,将住宅后面的窗户推开,用打火机将窗帘点着后离开。邻居发现崔某某家住宅起火后报警,大火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致使崔某某家的床铺、书桌、窗户等物品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放火燃烧建筑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洪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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