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3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曹某某以办理对公银行卡做“企业背债”业务即通过私人关系去运作获取银行贷款为由,先后带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丙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乙到安丘市办理营业执照,后到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分理处办理对公银行卡,并将该5套对公银行账户通过其朋友“刘某乙”(另案处理)非法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每套对公银行卡包括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卡、U盾、手机卡。
2019年5月12日8时49分许,电信诈骗被害人郭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宿舍**房间内被人冒充公检法以其“涉嫌洗黑钱,需核查帐下资金来源”为由,被诈骗走的152441.69元转至户名为郭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1785********)后,其中的152355元转至上述张某丙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卡号154445010********、户名:安丘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随即转出152400元到上述刘某甲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卡号154445010********、户名:安丘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支建小区内被临淄分局辛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信息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及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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