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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 月,被告人曹某某从郑伯强处承包了内江市万达soho公寓的第12层楼整层楼和第17层半层楼装修工作的人工劳务。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累计拖欠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文某某、万某某等31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29572元。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无故失去联系。2017年1月1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曹某某仍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浪高地下商城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采用逃匿方式拖欠唐某甲、唐某乙等31名民工共计129572元劳动报酬,在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曹平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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