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8月29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3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同年9月6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5日至6月3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8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5月6日,自2019年7月4日至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双峰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成立,于2018年8月1日注销,被告人曹某某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先后雇佣了江某某、李某某等人。2018年6月12日,因公司经营不善,曹某某携带5万余元货款离开双峰,逃避支付江某某、李某某等34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42050元。同年7月,经双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曹某某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曹某某仍未支付。
2018年8月30日,安吉县公安局天荒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将拖欠的江某某等34人的工资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资表、领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双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助理:颜霂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72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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