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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某承包宿州市开发区**学府**期**#楼内墙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曹某某拖欠30余名工人工资,工人索要无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2018年5月21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曹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曹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9.1万元,曹某某在期限内仍不支付,2019年1月22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日公安机关立案,次日,曹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将该款退还支付给工人,取得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协议、限期整改指令书、工人工资表、收款收条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退还全部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15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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