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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14日被四川省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某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茶花苑小区在建工地8、9、16栋居民楼的砌转、抹灰、地坪、屋面及外墙工程,之后曹某某又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民工,工程完工后曹某某未足额支付工资,2017年底曹某某离开资阳并失去联系。资阳市雁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3日责令曹某某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因曹某某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系到曹某某,资阳市雁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送达形式向曹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曹某某至案发仍未有履行该指令。经查,曹某某共拖欠逮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40余名民工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工资34万余元。

2019年8月14日18时许,成都市郫都区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小区**栋**号曹某某的住处将被上网追逃的曹某某抓获,随后移交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班组结算单、工程分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逯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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