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3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钟表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处、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处、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以(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了广州市**钟表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的部分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保全金额以1022867.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于2015年5月16日书面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全权处理公司现有资产的售卖以发放该公司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组织将包括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设备在内的广州市**钟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了拍卖。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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