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在家,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路**号院**楼**单元**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押解回藁城区公安局,2020年5月31日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于2020年6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与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夫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2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后曹某某、王某甲夫妇与王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3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曹某某、王某甲夫妇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8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甲、曹某某夫妇再审申请。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曹某某、王某甲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2月28日再次向曹某某送达限期交付通知书,2017年8月28日对曹某某做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决定,同时作出罚款决定。2018年5月,王某甲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藁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曹某某、王某甲送达限期交付塔吊通知书,责令曹某某、王某甲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2018年9月2日藁城区法院执行局人员到山西大同向曹某某、王某甲送达执行恢复通知书,但曹某某、王某甲避而不见。2018年9月26日,藁城法院强制执行给付王某乙四台设备及配件,剩余七台设备及配件至今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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