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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8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路**号*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5月至0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办理零元担保手机从商丘联通公司员工赵某某经手领走苹果、三星、小米等手机共423部,期间赵某某替曹某某垫付331900元,多次找曹某某催要,曹某某拒不偿还,2015年1月22日赵某某在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曹某某,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环节后,经调查,曹某某最近两年在文化路壹品家政服务公司上班,每月收入1000余元,另其名下有辆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豫NP****),其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2月21日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同日退还执行款20万元,后又退回5万元,剩余执行款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并取得申请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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