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身份证号码412702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秦淮区长干门外饮马桥附近,见被害人周某某(女,2006年**月**日出生)独自一人在长干门外西干长巷公园杏花亭内饮酒,遂至被害人周某某身后将其拽倒在地,从周某某手中劫得华为牌NOVA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60元。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时红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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