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广州市荔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院批准,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搭乘被害人伍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地塘*街*号后,向伍某某索取人民币300元未果后强行开走伍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伍某某用双手拉住该车的后车架以阻止该车被抢走,曹某某明知伍某某拉住该车的后车架,仍然加油继续开车逃跑,将伍某某拖行约3米后倒地,致伍某某手脚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随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抢得的摩托车回到其暂住的出租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

2.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826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