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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大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弹药罪、盗窃枪支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及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6月28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将曹某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同年7月10日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7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临沂市河东区**小区的庄某某(另案处理)有涉枪犯罪行为,利用负责全市涉枪刑事案件线索转办、督办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相关人员打招呼,故意包庇庄某某,后庄某某涉枪刑事案件撤案处理。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曹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分多次从涉枪单位协调枪支、弹药,送予庄某某,情节特别严重。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某某分多次从涉枪弹单位协调3000余发9mm弹药送予庄某某,2019年11月22日,庄某某使用曹某某所送的9mm弹药枪杀2人。

2017年,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庄某某没有弹药持有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为庄某某开具一张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庄某某自湖北襄阳获取3000发5.56mm弹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曹某某涉枪单位获取猎枪3支、小口径步枪2支、7.62mm弹药1500发,18.4mm防暴弹20发,猎枪弹50发,分多次送予庄某某,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枪支弹药照片等物证;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子弹借调单等书证;证人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明知庄某某有涉枪犯罪行为,故意包庇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致2人死亡,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善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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