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9********,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强奸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刘雪刚,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6月中旬,王某某向曹某某提出分手,曹某某未答应。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因赌博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红岛派出所行政拘留。2020年7月10日12时许,曹某某拘留完毕出来后到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在海口市美兰区**岛**村**号**楼房间,其到房间看到王某某穿着内裤裸睡在床上,想要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便上前搂抱王某某并揉捏其胸部,遭到王某某的拒绝并推开后,曹某某遂将王某某推倒在床上,用双手抓住王某某双手的手腕处不让其反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造成王某某右手手腕处出现淤青,王某某在反抗的过程中,左手无名指第三关节皮肤被曹某某的指甲划伤。2020年7月11日上午,王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队报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内裤裆部可疑斑迹处检出人精成分,获得男性基因分型与曹某某基因分型相同;被害人王某某阴道拭子、房间内床上床垫可疑斑迹处均检出人精成分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均包含王某某、曹某某基因分型。
2020年7月20日3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海口市**大道**小区**号**幢**房将曹某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 证人吕某某、段某某、蔡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威胁、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书 记 员:陈金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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