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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庄**村**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月7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开始在“菲华国际”等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2019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孟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租赁“百信”网络赌博平台并建立“菲华国际”、“众赢联盟年底发发发”微信群拉玩家参赌,以“喊单人”身份帮李某某、石某某等玩家押注“奇趣腾讯时时彩”等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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