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公司职工,住建德市洋溪街道**社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3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青龙十三张”APP系赌博平台,为获取平台返利,仍注册成为二级代理帮助推广。后被告人曹某某组建微信群,召集多人在“青龙十三张”APP上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要求群内人员绑定其邀请码成为其会员。2018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还对五元“十三道”进行抽头获利。至2018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平台返利和抽头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9635元。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等;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附光盘、微信流水附光盘、银行流水附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颜妹
检察官助理:程 圆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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