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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2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物业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1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功能,组织人员在其创建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4元房费,共计抽取人民币4万余元(购卡成本约人民币2万元)。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为朱银锁(另案处理)在哈灵麻将内创建亲友圈,并以每张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朱银锁提供房卡充值在亲友圈内,供朱银锁组织赌客在亲友圈内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2元或者3元的房费,共计收取房费1.7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通过赚取房卡差价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人秦某某、居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哈灵麻将亲友圈、转账记录等截图,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创建亲友圈,组织人员在其亲友圈内以打麻将方式参与赌博并收取房费的情况。

证人江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账号截图,证实同案关系人朱银锁组织赌客在“哈灵麻将”APP上进行麻将赌博及抽头渔利情况。

同案关系人朱银锁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亲友圈账号等截图,证实其通过被告人曹某某为其提供的亲友圈及房卡,组织赌客至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某、同案关系人朱银锁处各扣押到一部手机。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同案关系人朱银锁在案发时间段内的交易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号、哈灵麻将后台记录等截图,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情况。

公安机关调取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表,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若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检察官助理蒋立凡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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