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3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至2017年间,被告人曹某某从上线处获得阳光在线赌博网站百家乐赌博账号及筹码,并接受倪某某、邵某某、江某某、章某某、杨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计22万余元。其中,出码给倪某某12.4万元左右、邵某某5.5万元左右、江某某0.6万元左右、章某某1万元左右、杨某某2.6万元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倪某某、邵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处所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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