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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周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村第**村民小组。因赌博于2013年3月19日被益阳市大通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8月21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贺某乙、刘某乙、徐某某、何某乙、贾某某、黄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南县明山头镇窑堡、华阁镇河口村、挖口村、移堤村等地,开设利用麻将牌进行“扳驼子”赌博的赌场,在赌场中曹某某负责招揽他人前去赌场、看场子,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赃款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贺某乙、刘某乙、徐某某等人在南县华阁镇河口村安福电排附近,开设利用麻将牌进行“扳驼子”赌博的赌场,招揽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曹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0余天,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余元。

2.2012年7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贺某乙、刘某乙、徐某某等人在南县明山头镇窑堡,开设利用麻将牌进行“扳驼子”赌博的赌场,招揽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曹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0余天,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

3.2012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贺某乙、刘某乙、徐某某、何某乙、贾某某、黄某乙等人在南县华阁镇挖口村、移堤村等地,开设利用麻将牌进行“扳驼子”赌博的赌场,招揽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曹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余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对上述第一笔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喻某某、黄某甲、周某甲、刘某甲、何某甲、高某某、贺某甲、陶某某、皮某某、贺某乙、刘某乙、徐某某、何某乙、贾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70****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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