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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 7月24日被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开鲁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某甲、李某乙涉恶团伙案件中发现曹某某有参与李某丙开设赌场犯罪,遂对其立案侦查。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初,李某乙(绰号大某某)与其儿子李某丙(已起诉)在开鲁县**镇**村村北李某丁(已起诉)的牧铺内设立赌场,期间李某丙纠集并指使曹某某、郭某某(已起诉)在赌场中帮助管理及暴力讨债等事宜,经查李某乙、李某丙在开设的赌场中抽红获利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李某丙开设的赌场中参与管理并帮助暴力付回赌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案发后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玉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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