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1********,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创建名为“临沧闲时麻将”的微信麻将群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曹某某和“深圳**游戏公司”客服注册成为临沧**麻将的代理,以每颗5角的价格购买钻石,以每间使用4颗钻石用于为参赌人员开设5元、10元不等的麻将赌博房间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红包支付输赢,由大赢家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曹某某房费,曹某某在代理期间共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微信)建立微信群组织多人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花园**栋**单元**室,电话:1878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碟。
3.涉案手机1部,非法获利6500元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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