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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无正式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将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一台老虎机和一台捕鱼机(八人台)放置在上蔡县**镇**村村民李某某(已判刑)所开的超市院内的一间房子里,供他人赌博使用,并与李某某商定,由李某某具体经营,获利二人平分。2020年5月25日,该赌场被上蔡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赌场距离**镇**小学不足100米。

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在小学附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场内放置赌博机9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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