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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绰号“小辣椒”),女,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淳安县**镇**路**室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建立赌博微信群“道道道”和闲聊群“道道道”,组织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输入其邀请码购买“房卡”进入“七千游戏”的APP平台,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或者闲聊群发战绩并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曹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多达四十余某甲,其从“七千游戏”平台中获利金额达人民币58000余某乙。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甲处扣押到作案工具红色OPPOR15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帐单等截图、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电子数据、扣押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凤英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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