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冲**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被广德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被广德县公安局处罚款200元;因赌博于2014年7月1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村李某某家中、**村刘某某家中、**村卞某某家中、**镇**环 “**土菜馆”包厢内、**镇**社区濮某某家中等处开设赌场,召集方某某、彭某某、别某某等人以“摇骰子”的方式赌博共计11场次。被告人曹某某每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元,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0余元。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德市桃州镇“**酒楼”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骰子十一个;
2.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4.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一张;
5. 证人方某某、别某某等的证言;
6.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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