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某某村某某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7020********)卖给一名绰号为“洋娃娃”的女子。经查2020年8月,周某某、费某某、石某某、曹某某等22人被他人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资金288720元转入被告人曹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周某某、费某某、石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珍
检察官助理:赵晶晶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