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罗某甲、邱某某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帮助罗某甲、邱某某等人制作用于实施诈骗的“**财富”炒外汇APP虚假平台,并通过向域名注册商godad**.com购买名为fukangcaif**.com的域名,在uo**.com上租用1核、1MB、1GB内存服务器,把fukangcaif**.com域名关联至所租用服务器上,之后把fukangcaif**.com封装成APK格式APP,将网址转成可供下载的二维码,并找屈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该平台支付接口通道。至此,“**财富”炒外汇诈骗平台制作完成,随即交付被告人罗某甲、邱某某实施诈骗,获取平台制作费4800元,尔后通过帮助罗某甲、邱某某维护该平台陆续收取每月维护费用2000元。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再次为罗某甲、邱某某制作另一个用于实施诈骗的名为“**国际”炒外汇APP虚假平台,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购买、关联、封装了fukangcai**.co的域名,同时也找屈某某制作该炒外汇APP虚假平台支付接口通道。在“**国际”炒外汇平台制作完成后,随即交付罗某甲、邱某某实施诈骗,获取平台制作费2000元,尔后通过帮助罗某甲、邱某某维护该平台陆续收取维护费用。
3、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罗某甲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帮助罗某甲封装“**金国际”诈骗网站平台,将该平台封装成APK格式APP,同时将网址转成可供下载的二维码,并收取该平台封装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陆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罗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邱某某、胡某某、罗某甲的供述;4. 搜查笔录及提取笔录、照片;5.辨认笔录。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所提供网站IP地址下载16229条博彩会员个人信息,其中该16229条博彩会员包括会员昵称、真实姓名、电子邮箱账号、手机号码、QQ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将该16229条个人信息发送给“浩哥”(另案处理)用于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陆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 搜查笔录及提取笔录、照片。
2019年9月3日,明某某公安局民警于武汉市天河国际机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229条,并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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