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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村**号。2018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快手APP上因刘某某的评论发生口角。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纠集了罗某某(已判决)、“小龙”(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等工具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公馆南大门刘某某所在的理发店附近。被告人曹某某与刘某某见面后,被告人曹某某先动手打了刘某某一个耳光,后从罗某某手中拿过刀将刘某某砍伤。罗某某用脚踢刘某某并用刀背砍到刘某某大腿位置,后被告人曹某某等人继续持刀追砍刘某某。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户口证明、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及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视频资料制作等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熙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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