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3197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号,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21时,被告人曹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45号大门附近,因对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120出诊人员处诊方式不满,遂采用卡脖子及殴打出诊人员的方式滋事,致出诊人员谷某某眼部、孔某某的颈部受伤,后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挡获。
另查明,被害人谷某某、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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