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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派出所管内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小区,无故用车钥匙将四辆汽车划坏,分别为车牌号吉A****号白色奔腾X80汽车、吉A****号红色马自达汽车、吉A****号白色奔腾X40汽车、吉A****号灰色速腾汽车。经鉴定,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郭某某、李某陈述;

3.被告人曹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玉

检察官助理:石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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