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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和平区**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曾于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于2019年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6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刘某甲、李某某、宋某甲(均已作刑事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号**KTV门前附近,因宋某甲进入该KTV转门时撞到头部,殴打先进入转门的被害人王某甲、宋某乙,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口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宋某乙颈部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主体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病历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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