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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经济发区**足浴店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9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经营的十堰经济发区**足浴店(位于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内,先后与卖淫女子张某甲、周某某、石某某等人约定,曹某某将该足浴店提供给张某甲等人作为卖淫场所,卖淫所得双方按四六比例分成。2018年9月3日22许,曹某某容留张某甲在该足浴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曹某某被行政处罚。之后曹某某继续容留张某甲、周某某、石某某等人在该足浴店内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周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彭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2、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张某甲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肖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3、2019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石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顾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4、2019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张某甲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王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5、2019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张某甲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6、2019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周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王某乙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7、2019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周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李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8、2019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张某甲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张某乙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9、2019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石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燕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0、2019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石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吕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1、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石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康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2、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石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李某乙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3、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周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朱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4、2019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周某某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张某丙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5、2019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子张某甲在该足浴店内与嫖客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100元。

16、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因父亲病重回到郧西县,该足浴店由李某丙代为管理。期间,李某丙找来梁某某、赵某某到该足浴店上班,欲从事卖淫获利,并将该情况告诉曹某某。2019年6月18日10时许,嫖客汪某某在该足浴店内,通过微信支付给梁某某100元嫖资后,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梁某某正值生理期,汪某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梁某某遂提出以其他方式解决,汪某某不同意,并要求梁某某退还50元,两人在商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多次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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