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街道**社区。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江苏省睢宁县经营**足疗店期间,多次容留卖淫女邱某某、薛某某在店内及东侧其租房处向朱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事实施卖淫,非法获利近20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邱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检察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80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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