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1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女邓某某、蒋某某、苟某某三人在其仪陇县复兴镇和平街17号二楼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曹某某以收取房屋租金及提成的形式从中获利2万余元。2019年12月12日被查获当天,嫖客高某某与卖淫女邓某某以30元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嫖客漆某某以4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蒋某某进行了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电话1589279****;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