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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份至同年12月10日,在单县南城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其经营的某某足疗店内,以获取嫖资提成为目的,容留赵某某、位某某多次进行卖淫,被告人曹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位某某、何某某、左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2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敬如

检察官助理谢囡囡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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