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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男, 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区**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l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化县**处“**”小宾馆开了**房并在房内容留了卢某某、曾某某二人与其共同吸食了毒品。后曹某某和曾某某各出资300元、100元,曹某某找人求购了400元冰毒和麻古。次日凌晨3时许,曾某某叫来余某某、曹某某叫来刘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余某某五人又在曹某某开的房内吸食了上述所购毒品。尔后,曹某某等五人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电话1667380****)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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