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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曹某某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号。2020年6月2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任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朱某某、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传香

20209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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