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村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曹某某在武胜县的住房内容留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文书卷P1,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立案决定书,文书卷P2;(3)到案经过,证据卷P3-4,证实了被告人无投案自首;(4)取保候审,文书卷P4,2020年4月16日武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5)户籍证明,证据卷P2,证实了被告人曹某某主体适格;(6)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尿检结论,证据卷P111-124,对四人的尿液检测甲基非他明均呈阳性;(7)用于购买吸食毒品的资金由周某某提供,周某某的微信转款记录予以证实,证据卷P103-110。
2.证人证言:(1)李某某的陈述,证据卷P28-31;周某某的陈述,证据卷P48-53;杨某某的陈述,证据卷P68-79,证实了2020年4月13日22点许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的事实。(2)肖某某的陈述,证据卷P100-106,证实了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房子是她家的,是她儿子曹某某在住。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7-11和P139-141,证实了2020年4月13日22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在其家吸食冰毒和麻古的事实。
4.辩认笔录,被告人曹某某对吸毒人员的辨认和对吸毒地点的指认,证据卷P13-25;李某某对吸毒人员的辨认和对吸毒地点的指认,证据卷P32-45;周某某对吸毒人员的辨认和对吸毒地点的指认,证据卷P54-65;杨某某对吸毒人员的辨认,证据卷P88-98。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住房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998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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