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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2010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出资6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伙同吸毒人员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一小包(重约1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出资670元人民币,伙同吸毒人员梁某某购买冰毒一小包(重约1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出资650元人民币,伙同吸毒人员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一小包,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出资600元人民币,伙同吸毒人员梁某某购买冰毒一小包(重约1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出资670元人民币,伙同吸毒人员梁某某购买冰毒一小包(重约1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司**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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