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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住洛阳市洛龙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经鉴定,2019年12月8日在曹某某家中提取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1)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王某、宗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王某、宗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王某、宗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王某、尚某某、“某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照片、工作证明、立功表现证明等。2、证人宗某某、尚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军晓

张剑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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