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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沁阳市**镇**街**路口南**服装城对沁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某辱骂、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森森

检察员助理: 李 晖

20191211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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