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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11时许,在武陟县红旗路新胖发祥超市门口,被告人曹某某为阻止执勤民警将违章人员韩某某带离执法现场,对执勤民警毋某某、孙某某、白某某殴打,致毋某某、孙某某、白某某三人受伤。经鉴定,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毋某某、白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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