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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65********,汉族,大学文化,教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携带小推车路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小学防疫检查点时,因被告人曹某某没有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登记,检查点工作人员拒绝被告人曹某某通过,被告人曹某某对检查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用小推车、手掌殴打防疫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报警后,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人民南路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孙某某、余某某等人来到事发现场,民警徐某某及其他出警人员劝说被告人曹某某佩戴口罩登记后再通过,遭到被告人曹某某的拒绝,公安人员欲将曹某某带离现场,被告人曹某某挥舞手中的小推车将民警徐某某右前臂砸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前科查证、物证拍照、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余某某、岳某某八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辩认笔录、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2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视频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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