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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5********,汉族,群众,个体,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北辰区**镇**园**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0年1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6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为筹集赌资,预谋通过租车后抵押车辆借钱的方式非法获利,后多次至天津市武清区**道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自己工地有活总需要用车等事实,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别克GL8汽车1辆,丰田锐志汽车1辆,丰田霸道汽车1辆,宝马525汽车1辆,奥迪A8L汽车1辆,奥迪S5汽车1辆,奥迪A6L汽车1辆, 租赁汽车后,被告人曹某某将上述租赁的7辆小型汽车分别质押给胡某某、张某某、苗某某,非法获利80余万元,所得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7辆小型汽车鉴定价值共计13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机动车行驶证2本,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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