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洮北区**局和**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在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铁成,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洮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72万元
1.2013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嫩丹高速公路施工方需要的**镇取土场设置在李某某承包的政府机动地内,帮助李某某与修建嫩丹高速公路施工方达成取土协议,李某某从中获利180.13万元。2013年5月,2013年9月,曹某某分两次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30万元,共计60万元。
2.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因为在**镇修建高标准农田项目中帮助过王某某,曹某某以“借”为名向王某某索要10万元人民币。
3.2013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某在**镇境内设置嫩丹高速公路工程取土场,杨某某从中获利30万元。2013年7月,杨某某为感谢曹某某给予的帮助,送给曹某某2万元现金。案发后,将所得赃款全部上缴。
二、涉嫌滥用职权
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中,明知以上项目所用砂石均在附近废弃沙坑无偿挖取情况下,未经**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仍同意分管财务人员给施工方全额支付工程款(含砂石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7.18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万元;明知**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用砂石均在附近废弃沙坑无偿挖取情况下,仍同意分管财务人员给施工方全额支付工程款(含砂石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7.18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所得赃款全部上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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