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局**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E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公司门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 马睿婧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碟片一张,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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