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众星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阳县东庄镇南鄙东村东时,与前方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某、王某某受伤,造成无号牌众星二轮摩托车损坏。现场对曹某某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83.2mg/100ml。2020年2月21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照片、抽血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钊
王颂颂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58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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