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隆某某人,住隆某某**乡**村**组。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亚洲,隆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宁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旧**公路**山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4KM+10M处时,遇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宁D*****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马某某便报警。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发现曹某某有酒驾嫌疑,遂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271.9mg/100ml。遂将曹某某带往隆某某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并委托鉴定。2020年3月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1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马史军经济损失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明证[2020]法毒检字第**号;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血样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余忠全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证据材料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