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住福鼎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家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本市**镇**巷**村方向,行经**镇**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458mg/100ml。
同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的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重处罚;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219****。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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